问答解读《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制度的公告》

时间 : 2024-07-25 12:41:08 【 字体大小: 浏览次数:


 

一、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依据是什么?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之日起,应当按年度提交自查报告。2016年,原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发布了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公示制度的公告》,要求凡山东省内获证企业均应每年4月1日-30日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

二、为什么要修订规范性文件?

(一)有效期届满。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原规范性文件于2019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19年10月16日公布,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6日,现即将届满,需要修订后继续实施。

(二)总局规章有新要求。2023年4月,市场监管总局颁布《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总局令第75号),自2023年5月5日起施行,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在内的三类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提出明确要求。要求企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配备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制度等。

三、修订后主要变化是什么?

本次修订没有对原体例结构和内容做大的调整。正文部分,仅修改个别文字表述,根据系统实际运行情况,修改了登录网址和公示方式。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附件“获证企业年度自查报告情况表”。根据总局75号令,增加了落实主体责任自查事项。是否建立产品质量安管理制度,是否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和质量安全员,是否制定《质量安全总监职责》《质量安全员守则》,是否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是否建立并运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四、实施日期和有效期如何规定?

经修订后的规范性文件,自7月9日发布,8月12日正式实施,原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同时,考虑到需长期执行,根据《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不再设有效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