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十一部门印发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高效
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省市场监管局等十一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务求取得实效。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青岛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济南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4年3月25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 提升行政效能
高效办成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
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 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持续推进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注销集约化、便利化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全面提升企业办事的满意度、获得感,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维护和保障债权人利益、职工权益和国家税收前提下,统筹效率与安全,从企业视角出发,坚持改革创新和数字赋能双轮驱动,强化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打造“线下一门,线上一网”服务平台,拓展企业注销登记“1+N”(营业执照注销+税务注销等多个相关事项)、“一网通办”服务模式,提供优质衍生服务场景,常态化实现企业注销方式多元、流程最优、材料最简、成本最小,促进企业“新陈代谢”、结构优化,激发经济社会发展内生动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便捷、可预期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政。遵守法律法规和“放管服”改革要求,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确保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二)便捷高效。坚持最大限度利企便民,落实“四减一优”,强化数据赋能,提升服务质效和办事便利度,畅通企业退出渠道。
(三)企业自愿。尊重企业意愿,提供“1+N”套餐服务模式。企业可自主选择注销联办事项,及线上或线下办理方式。
(四)鼓励创新。鼓励各地创新区域特色,充分运用新思维、新技术、新手段推动改革迭代升级,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三、主要任务
(一)提升企业注销“一网通办”成效。依托省级政务服务平台,优化企业注销服务专区功能,将企业注销登记、税务注销、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注销、医疗保险登记注销、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银行账户注销、企业印章注销等8个关联事项按照“一件事”思维,整合相关部门业务办理资源,通过信息简并采集与实时共享,实现注销申请“一次提交”、注销事项“一网通办”、办理结果“多端获取”,推动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有条件的地区可不断拓展服务范围,将涉企许可证注销等纳入企业注销“一件事”集成服务。(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办理时限:5月底前完成。)
(二)优化信息共享流程。采取“互联网+政务服务”手段,落实企业注销便利化改革要求,引导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在企业公告环节增加预检功能并将企业拟注销信息共享至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告知并督促企业及时办理未尽事宜。公告期满后,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注销登记,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效率。(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办理时限:5月底前完成。)
(三)实施税务注销分类处理。对未办理过涉税事宜,或者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清税手续免办服务,直接将免办信息反馈到“一网通办”系统,企业无需办理清税手续,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无欠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及罚款,无欠缴非税收入(滞纳金)及违约金,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的企业,税务部门实行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当场出具清税文书;符合容缺即办条件但有未结事项的企业,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对不能通过免办服务和即办服务完成税务注销的企业, “一网通办”系统提示办理“税务一般注销”的流程和需办理的涉税事项,提供“电子税务局”链接,方便企业网上申请。企业完成税务注销后,税务部门将清税信息实时推送至“一网通办”系统。(责任单位: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办理时限:4月底前完成)
(四)优化海关注销流程。加强业务系统联动应用,企业可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同步填报海关备案注销申请,完成海关注销后,登记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注销。畅通数据交换共享渠道,登记机关可实时核验企业是否涉及海关业务、海关注销状态,企业注销后“一网通办”系统实时向海关推送企业注销信息。(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办理时限:5月底前完成。)
(五)优化社保、医保、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流程。企业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时,“一网通办”系统自动将企业拟注销信息推送至社保、医保以及公积金办理机构进行预检,并通知企业处理未尽事宜。企业完成注销登记后,登记机关将注销信息推送至相关业务办理机构,由其依法依规为企业办理社保、医保或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办理时限:5月底前完成。)
(六)优化企业银行销户服务。指导省内银行机构根据省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企业注销信息,对相关企业银行结算账户依法依规采取控制措施,并按照现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引导企业办理银行结算账户注销手续。支持企业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向银行机构提交注销银行账户预约申请,一次告知企业所需资料清单,便利企业注销银行账户。(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办理时限:4月底前完成。)
(七)建立“照章联办”注销机制。统筹推进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与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接。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完企业注销登记后,“一网通办”系统自动将企业注销信息实时推送至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对相关企业进行“注销标注”,并向“一网通办”系统反馈办结信息。(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办理时限:4月底前完成。)
四、夯实基础
(一)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办理。根据自愿原则,企业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请办理企业注销“一件事”相关业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统筹综合受理窗口设置,推动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相关事项集中受理,一站式办理。对线下提交申请的,由帮办代办人员协助线上办理。(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线上导办、窗口帮办代办服务。推行快捷、方便、有效的事前服务模式,配备导办人员,为申请人提供远程咨询和完善申请材料服务。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贴心帮办代办服务,向企业提供法规政策、业务办理、审批流程等方面的“一站式”咨询服务,“一次性”告知企业注销所需提交材料,为企业提供从发布注销公告到最终完成各部门注销手续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责任单位:政务服务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编制《办事指南》与《工作指引》。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工作要求,认真梳理规范注销材料,优化办理流程,编制统一的企业视角《办事指南》与审批视角《工作指引》,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规范化水平,提高企业办事质效。(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确保系统高效平稳运行。企业注销“一网通办”系统涉及部门多,数据接口多,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对所属业务系统、网络等进行改造,完善数据通道,完成系统对接,并做好日常运行保障,确保“一网通办”系统平稳运行。要深化电子证照数据共享应用,原则上能够通过数据共享核验的事项免于提交证明材料。充分运用数字身份验证、电子签名等功能,加强全流程安全管理。(责任分工:省大数据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联合惩戒机制。对企业在注销登记中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被撤销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对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税务部门依法将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青岛市税务局)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省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省公安、人社、住建、医保、大数据、人行、海关、税务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目标任务、改革措施和职责分工,做好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应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强业务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推进综合服务窗口人员统一配备和职业化发展,强化窗口人员集成服务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要加强服务窗口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企业注销“一件事”工作指引,优化办事流程,创新服务方式,为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加强风险防控,降低审批风险。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要建立办理进度追踪和问题协调解决机制,实现办理环节、办理进度、办理结果全程可视可查。发现问题,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及时解决,依法依规做好后续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审批风险。
(四)加强宣传推广,合理引导预期。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企业喜闻乐见的方式做好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企业的法律法规宣传,让企业明确知晓在注销退市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多渠道听取企业意见建议,对改革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予以及时解答、回应,正确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附件: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业务申请书
附件
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业务申请书
□基本信息(必填项) | |||||||||||||||||||
名 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普通注销原因(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根据企业类型勾选) | |||||||||||||||||||
□有限责任公司 及股份有限公司 | □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 股东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外商投资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解散。 □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 ||||||||||||||||||
□非公司企业法人 |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 因合并而终止。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合伙企业 | □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个人独资企业 | □ 投资人决定解散。 □ 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普通注销(仅普通注销登记填写) | |||||||||||||||||||
公告情况(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无须填写) |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告日期:
□通过报纸公告公告 报纸名称: 公告日期: | ||||||||||||||||||
注:本申请书适用于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以上类型包含内资和外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 |||||||||||||||||||
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情况 | □ 已注销完毕 □ 无分支机构 | ||||||||||||||||||
债权债务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债权债务 | ||||||||||||||||||
清税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纳税义务 | ||||||||||||||||||
对外投资清理情况 | □ 已清理完毕 □ 无对外投资 | ||||||||||||||||||
海关手续清缴情况 (海关备案企业填写) | □ 已清理完毕 □ 未涉及海关事务 | ||||||||||||||||||
批准证书缴销情况 (外资企业填写) | □批准证书已缴销完毕 □不涉及批准证书 | ||||||||||||||||||
批准(决定)机关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批准(决定)文号 (批准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填写) | |||||||||||||||||||
经济性质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全民所有制 □集体所有制 □联营 □其他 | ||||||||||||||||||
主管部门(出资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填写) | |||||||||||||||||||
□简易注销(仅简易注销登记填写)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非上市股份公司 □非公司企业法人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 ||||||||||||||||||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日期 | 年 月 日 | ||||||||||||||||||
适用情形 | □未开业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无债权债务 | □未发生债权债务 □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 | ||||||||||||||||||
注销一件事联办事项信息 | |||||||||||||||||||
□税务简易注销 | |||||||||||||||||||
附送材料 | 批准机构 | 文号 | |||||||||||||||||
其他材料 | |||||||||||||||||||
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 ¨1.已结清 | ¨2.未结清 | |||||||||||||||||
缴销发票情况 | ¨1.没有购领发票 | ¨2.有购领发票,详见《发票缴销验销登记表》 | |||||||||||||||||
□税务普通注销 | |||||||||||||||||||
附送材料 | |||||||||||||||||||
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情况 | |||||||||||||||||||
缴销发票情况 | |||||||||||||||||||
□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 |||||||||||||||||||
□注销医疗保险登记 |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 | |||||||||||||||||||
单位暂存款情况 | □ 1.有 | □2.无 | |||||||||||||||||
如有暂存款请填写: | |||||||||||||||||||
单位银行账号: | 开户银行: | 账户名称: | |||||||||||||||||
□我单位申请注销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并承诺已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全部职工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无欠缴、少缴、漏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我单位知晓并同意公积金中心将我单位职工公积金账户进行封存、转移。 | |||||||||||||||||||
□海关报关单位备案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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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未办结的 海关手续 (海关备案企业填写) | □ 已全部办结 □ 未在海关备案 | ||||||||||||||||||
□预约注销银行账户 | |||||||||||||||||||
开户银行 | 拟销账户账号 | 账户性质 | 账户用途 | ||||||||||||||||
□企业印章注销(必填项)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 | |||||||||||||||||||
委托权限 |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3、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同意□不同意□领取有关文书。 |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影印件粘贴处) | |||||||||||||||||||
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申请人签署 (必填项) | |||||||||||||||||||
本申请人和签字人承诺提交的材料文件和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注:1、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合伙企业由清算组负责人(清算人)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或清算人签字。
2、申请普通注销的已清算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因合并或分立未清算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简易注销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非公司外资企业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伙企业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个人独资企业由投资人签字;
4、人民法院裁定解散的由其指定的清算组负责人(破产管理人负责人)。